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实施的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以下产品的强制性认证:
1) CNCA-01C-014:电动工具;
2) CNCA-01C-016: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3) CNCA-01C-017:音视频设备;
4) CNCA-01C-018: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EMC);
5) CNCA-01C-019: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EMC);
6) CNCA-01C-020:信息技术设备;
7) CNCA-01C-021: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EMC);
8) CNCA-01C-022:照明电器;
9) CNCA-07C-031:电信终端设备
2 引用文件
1)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3)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4)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动工具 (CNCA-01C-014:2001);
5)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01C-016:2001);
6)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 (CNCA-01C-017:2001);
7)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电磁兼容) (CNCA-01C-018:2001);
8)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容)(CNCA-01C-019:2001);
9)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CNCA-01C-020:2001);
10)《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 (电磁兼容) (CNCA-01C-021:2001);
11)《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 (CNCA-01C-022:2001);
12)《电信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信终端设备 (CNCA-07C-031:2001)。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申请和受理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审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程序
4.1认证申请和受理
4.1.1认证申请
4.1.1.1《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CQC提出认证申请,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附件3)的要求,提交认证申请材料。
4.1.1.2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同时提交其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4.1.1.3当申请人是受他人委托申请认证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4.1.2受理申请
CQC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经审查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性产品认证受理申请通知书;提
交文件资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补充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应在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资料报认证中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认证申请。
4.1.3 签订合同
CQC同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2 型式试验
4.2.1认证中心根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安排签约检测机构在其指定的检测业务和地域范围内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型式试验任务。
4.2.2申请人按要求选送样品至指定的签约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对选送的样品负责。如样品经确认属运输原因引起损坏的,允许重新送样。
4.2.3签约检测机构依据认证检测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在现场检验的,由检测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4.2.4认证中心检测机构协调部对产品检验报告进行审核,合格后,提交中心办公室。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认证中心检查部在受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在认证申请人具备现场工厂审查条件下,负责完成审查组的组成,并向申请人发出工厂初始审查通知书。
4.3.2审查组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生产现场进行现场审查,提交工厂审查报告。
4.3.3CQC检查部对工厂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合格后提交中心办公室。
4.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4.4.1CQC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评定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及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认证申请人。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包括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和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对获证产品可抽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5.2产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以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4.5.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要求进行,其中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审查的必查内容,其他项可进行选查,每四年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4.5.4监督复查合格后,申请人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5 认证产品的变更和扩展
各类获证产品的变更和扩展按该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具体要求实施。
6 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
7 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8 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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