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ick是由澳大利亚通讯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简称ACA)为了通信设备发的认证标志。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依照下面步骤申请A-Tick:
(一)、产品执行ACAQ技术标准测试
(二)、向ACA登记使用A-Tick
(三)、填写“符合声明表”(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并和产品符合记录保存一起
(四)、在通信产品或设备上贴上有A-Tick标志的标识(label)
(五)、销售给消费者
A-Tick仅适用于通信产品,電子产品多半是申請C-Tick ,不过电子产品如果申請A-Tick,則不需另外申請C-Tick 。
自2001年11月起,澳大利来/新西兰的EMI申請合并;如果产品要在这二国销售,下列文件在行销前必备齐,以备ACA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或新西兰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当局随时抽查:
1. 测试报告 - 必须由 NATA 或与 NATA 互让之认证机构,如 NVLAP 或 A2LA 认可的实验室核发才有效,否则要求样品送测机率非常高。
2. "Application to use the C-tick Mark" Form - 必须由澳大利亚/新西兰公司或进口商签名负责 。
3. "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 -必须由澳大利亚/新西兰公司或进口商签名负责。 签名负责之厂商,有责任确保销售之产品仍符合EMI方面的规定。
4. 原始之设计图稿及规格书(如:线路图、方块图、User’s Manual 和 Service Manual 等)。
5. 叙述制作时之生产检查程序,以确保 EMI 特性之维持。
6. 任何会影响到 EMI 的变更叙述和必要之测试记录。
(责任编辑:admin)
(一)、产品执行ACAQ技术标准测试
(二)、向ACA登记使用A-Tick
(三)、填写“符合声明表”(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并和产品符合记录保存一起
(四)、在通信产品或设备上贴上有A-Tick标志的标识(label)
(五)、销售给消费者
A-Tick仅适用于通信产品,電子产品多半是申請C-Tick ,不过电子产品如果申請A-Tick,則不需另外申請C-Tick 。
自2001年11月起,澳大利来/新西兰的EMI申請合并;如果产品要在这二国销售,下列文件在行销前必备齐,以备ACA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或新西兰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当局随时抽查:
1. 测试报告 - 必须由 NATA 或与 NATA 互让之认证机构,如 NVLAP 或 A2LA 认可的实验室核发才有效,否则要求样品送测机率非常高。
2. "Application to use the C-tick Mark" Form - 必须由澳大利亚/新西兰公司或进口商签名负责 。
3. "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 -必须由澳大利亚/新西兰公司或进口商签名负责。 签名负责之厂商,有责任确保销售之产品仍符合EMI方面的规定。
4. 原始之设计图稿及规格书(如:线路图、方块图、User’s Manual 和 Service Manual 等)。
5. 叙述制作时之生产检查程序,以确保 EMI 特性之维持。
6. 任何会影响到 EMI 的变更叙述和必要之测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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